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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甲)(公开版)_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日被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0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0时15分许,张某甲驾驶辽A****9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庄林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14km+400m义县聚粮屯村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西侧树木相撞,造成车内人员受伤,乘车人赵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经义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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