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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甲)(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6日,犯罪嫌疑人岳某某从受害人张某乙处借得面额2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用于购买矿用设备。之后张某乙不断催收这笔借款,岳某某总是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不予履行。2016年2月3日,犯罪嫌疑人岳某某与妻子张某甲、受害人张某乙三人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岳某某的妻子张某甲自愿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犯罪嫌疑人岳某某仍未还款。在索债无果的情况下,张某乙将岳某某、张某甲起诉至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8日,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岳某某偿还张某乙20万元,并且承担利息5000元(其中2016年2月3日之前利息5000元,自2016年2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息百分之2计算),张某甲作为岳某某的担保人,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岳某某、张某甲二人未提起上诉,后张某乙申请执行。迫于执行压力,岳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执行法官转账10****。2018年10月23日,旬邑县人民法院以岳某某、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旬邑县公安局。公安局办案民警于2018年12月5日,前往山西省介休市对案件进行调查。在此过程中岳某某从一朋友处借来5000元,交给民警用于偿还拖欠张某乙的债务,自称愿意将名下的一辆长安轿车及时变卖,所得车款交给办案机关用于偿还债务,并表示愿意积极筹钱,等春节过后把欠张某乙的债务分次还清,但此后岳某某没有践行诺言反而躲避在外,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还款义务。

经核查,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在山西省介休市**路**小区有住宅一套,妻子张某甲名下登记有一辆长安逸动轿车(未抵押),具有偿还能力却不清偿债务,隐藏财产故意规避执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父亲张某丙代岳某某偿还了债务,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2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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