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531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路**号庄**幢**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路同济医院路段处时,撞到行人马某某,致马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