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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4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社旗县**工作人员,住社旗县赊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0月22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5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5年12月23日因需检委会研究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酒后驾驶豫R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社旗县赊店镇建设路行驶至北高杆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从送检的张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9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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