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88********,汉族,专科文化,中国****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A*标段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萍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萍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日中国****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萍乡至莲花高速公路A*标段项目。萍乡至莲花高速公路A*标段项目部经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挖机、推土机、运输车辆等工具在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源头村、大丰村的林地上修建建筑或者进行地面水泥硬化工程,修建施工所必需的便道、弃土场,造成5.5457公顷林地严重毁坏。2020年3月10日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萍乡至莲花高速公路A*标段项目部已向萍乡市林业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115.464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