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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70815****,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健康路17组26号,现住镇平县星港湾小区2单元21楼南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驾驶豫R60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镇平县杨营镇岁坡村村部东100米处时,与行人杨**相撞,杨**在倒地过程中又被自西向东行驶的郭**驾驶的豫QF75**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杨**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张*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违规使用远光灯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横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协商,张*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共计78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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