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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梦圆)(公开版)_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栾川县白土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同事王某某、李某某等四人在栾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镇**选矿厂李某某的宿舍内喝酒后,驾驶豫CDN***号小型轿车到狮子庙街吃饭,因无饭店营业,返回狮子庙街西河桥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送检:张某某驾车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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