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1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朋友饮酒,经隔夜后于2019年7月14日07时45分驾驶其车辆号牌为辽B****0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大连市西岗区工人村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北路匝道处时,被公安机关拦截检查,后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44毫克/100毫升。
2019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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