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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洪旭)(公开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公民身份号码2ll0221987090605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吉G****3红旗牌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园**号楼**,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吉C****3黑色红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小石城西100米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区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 8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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