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山西省**县**镇**村**。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O19年10月15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晋B****0号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市尖草坪区**路**苑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1mg/1OO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测结果为112.7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2.79mg/100ml,相对较低;自愿认罪认罚;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未发生事故,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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