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淑苹)(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680626362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龙潭镇三家梁村邵家山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8日11至12时许,因与其丈夫北票市龙潭镇三家梁村邵家山组居民温某某因离婚诉讼纠纷一事,在北票市台吉法庭大门外东侧十米、朝北线公路北侧路边处发生口角。继尔,张某某持刀捅向温志新,致使温某某身体右侧肋部下方和右臂肘内侧受伤。经鉴定:温某某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害人温志新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但鉴于本案系配偶之间因家庭纠纷偶发,张某某系初犯,且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淑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