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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爱宏)(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90********,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给被害人石某某介绍刘某某(音)帮忙办理贷款为名,让石某某添加自己的“yy80******p”微信为好友,然后冒充刘某某,以贷款需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取石某某人民币2800元,2019年9月4日,又以贷款需交纳第一季度利息为由,再次骗取石某某人民币3072元,以上张某某共计骗取石某某5872元。

    后石某某多次催要贷款和要求退还交纳的费用未果,遂报警,张某某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向石某某退还了所诈骗的5872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还被害人损失、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被不起诉人的手机已退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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