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8日9时许,在雄县米家务镇南庄村米南真空镀铝膜厂门口,被害人李某某与张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张某甲次子)将李某某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被害人过错、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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