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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玉)(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刑不诉〔2017〕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7321986********,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居民区**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二十里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7日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J0****白色长安小型轿车由百米大道出发前往解放剧院送朋友后由西向东行驶至百米大道东滨路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司法医学鉴检字【2017】第0092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80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事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证明其无犯罪记录,且属酒驾被查扣尚未发生其他危害后果,因此,综合上述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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