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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盾)(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4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号牌为辽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处,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区大队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张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2.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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