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公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张某某驾驶川******号二轮摩托车由犍为县罗城镇往南阳乡方向行驶,17时45分许,当车行至南阳乡双龙村4组路段,该车超越同向行驶在道路前方由邹某某驾驶的川******号二轮摩托车时,驶往道路左侧与对向驶来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川******号二轮摩托车相撞,相撞后黄某某所驾二轮摩托车又与邹某某所驾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经犍为县罗城镇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邹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黄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