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凌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21996********,土家族,高中文化,群众,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江口县**乡**村**组,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街道**园**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18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4月8日经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5月8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将本案移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2018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10月22日、2019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日将本案交由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已起诉)在未取得外汇、黄金、白银、原油等项目的国家任何部门许可及交易资质的情况下,事先从他人手中购买具有控制客户出金、调节汇率、点差及设置交易手续费等功能的纽卡斯交易平台(MT4交易软件)使用权,建立网站,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天下支付及国付宝对接并开通资金流转通道,而后发展代理商。2016年2月18日郭某某(已起诉)、章某某(已起诉)与罗某某(已起诉)成立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颜某某纽卡斯交易平台的一级代理商,利用纽卡斯平台进行外汇、黄金、白银、原由等项目交易,招聘业务员通过打电话等方式招揽客户在该平台进行投资交易。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7年11月份入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业务员,在职期间通过拨打电话方式招揽客户,拨打电话共19722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拨打电话方式招揽客户在纽卡斯平台投资交易,其行为对章某某等人成立的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起间接帮助作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本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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