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镇**村**路**号,于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19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北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深泽县北苑路与向阳街交口处时,被民警拦截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57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6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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