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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继华)(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51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陈大镇镇政府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镇政府**号,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梅,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他人在涡阳县江南名景饭店吃饭饮酒,饭后步行回家,当日晚上20时20分许,张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A1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涡阳县国土局门口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张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6.1mg/100ml,经对张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3.38mg/100ml,重新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2.8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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