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公诉刑不诉〔2019〕4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住营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晚22时5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川******的小型汽车,搭载朱某某、廖某某往营山县“迷你”酒吧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营山县大南街营山县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张某某被带至营山县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液并现场封存。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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