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17时许,被告人张**酒后无证驾驶甘*****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S219线行驶至**县**乡**村路段(S219线20K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张**带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7.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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