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公民身份号码1329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全运路路口处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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