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2月1日临时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2019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在**乡**村**处因砍树一事相互厮打,双方均受伤。经鉴定,郭某某左面颊部创口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上臂皮肤咬伤构成轻微伤。事后双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家属积极给予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理解和谅解,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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