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7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院**楼**室。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4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D****9号灰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咸阳市秦都区**路**附近寻找车位时,被民警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6mg/100ml。
上述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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