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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辉)(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5********,初中文化,住址:河南省宁陵县乔楼乡张桥村3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张*,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张*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3日19时15分许,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西路秦小庄,张*驾驶浙GA6S64号蒙迪欧牌小轿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撞到步行横过道路的张**,造成张**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张**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被不起诉人张*

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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