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沈阳市于洪区**镇**小区**号楼**(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0时12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A****2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时,被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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