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辽A****F白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码为辽A****F白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大街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区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 1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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