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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金富)(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8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祝某某是夫妻关系。2019年5月18日6时许,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搭载祝某某去沙海南洼加工玉米,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辽宁省建平县叶天线26km(沙海镇南洼村梁下组村级公路)处时,驶入公路左侧路下翻车,造成祝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祝某某独生子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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