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41993********,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M****1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南京桥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系酒后驾驶。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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