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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4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年3月1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11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3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其经营的中山市**镇**街**号**车行门口处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双方因被害人黄某某一直拖欠摩托车维修费人民币95元一事发生争执,被害人黄某某动手打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两巴掌后双方互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推倒在地,致使被害人黄某某左腿膝盖处受伤。随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事情经过。

经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左侧胫骨外侧平台骨折,骨折累及关节面,右颞部擦伤,左腕部挫伤,左膝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左颧面部挫伤,面积达25平方厘米,属轻微伤。

2019年8月2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8889元,取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害人有过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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