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1964********,汉族,大专文化,民营企业家,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号**苑**座**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 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3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 3月17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EX****越野车从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尚辉苑小区西门进入小区后未注意观察路况避让行人,驾驶车辆碾压被害人曾某某脚并致其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拨打110报警及120呼叫救护车,并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处理。被害人曾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坤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合性颅脑损伤、肝脾挫裂等,最终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10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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