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彭*,男性,1979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江西省**,现住沈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3时25分,被不起诉人彭*饮酒后驾驶辽**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在彭*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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