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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彭大勇)(公开版)_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3198********,汉族,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长白镇**委**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4日被长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6日23时,犯罪嫌嫌疑人彭某某乘坐韩某某驾驶的轿车,在长白镇新农贸市场南侧道路,因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轿车因会车一事发生纠纷,期间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下车将被害人陈某某面部踢伤,经法医学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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