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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彭奇)(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朝阳市人,住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伙同宋铁伟、宋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10月23日21时40分许,来到北票市寻找宋铁伟的妻子孙乐,当四人行至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桃园小区附近时,看见被害人王某某背着孙乐,四人便下车殴打王某某后强行将王某某塞至车内拉往朝阳,行车20分钟后,将王某某拉回北票市城关派出所。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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