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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彭庆斌)(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鄄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鄄城县**镇**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8日,鄄城县**镇苏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其QQ159594****,建立群号“49528****”的“影视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物品,并任群主。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和山东省曹县**镇刘某某(另案处理)、鄄城县**北路**巷杜某某、鄄城县**街道仪某某、鄄城县**镇孙某某、鄄城县**镇苏某某、鄄城县**镇樊某某,先后加入该“影视群”,均担任管理员。至案发时止,该“影视群”成员已发展至175人。经鉴定,从“影视群”中提取的167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任该影视群管理员期间,没有履行自己的“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删除群成员、删除上传到群共享的文件、删除相册或照片”等监管职责,放任他人在“影视群”内传播淫秽视频文件167个,但其本人未在影视群内传播淫秽物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因其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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