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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从奉新县仰山乡前往奉新县城,14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省道奉带线奉新县**镇**村八里铺路段时,撞到被害人余某某,造成被害人余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余某某在本起事故中不负责任。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彭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本院检委会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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