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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区**路***幢*****房。2020年1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19年12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两轮轻便摩托车,途经我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与板埔路交汇路口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8.1mg/l00mL。

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及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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