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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63********,汉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2017年1月因盗窃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2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三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20时许,彭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路老妈厨房饭店旁被害人万某某经营的顺心烟酒店内,以购物为由,分散店主注意力,趁机盗走该店内7包槟榔、1包香烟。

2019年1月13日20时18分许,彭某某在盗窃湘潭市雨湖区**路老妈厨房饭店旁顺心烟酒店内财物后,沿雨湖区熙春路行至华丰春城附近的家边购超市内,以购物为由,分散导购员李某某的注意力,趁机盗走该店内10包槟榔。

2019年1月30日晚上20时许,彭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八仙桥附近被害人肖某某经营的和平桥副食一门市部内,以购物为由,分散店主注意力,趁机盗走该店内4包胖哥牌金黑果槟榔,后彭某某行至雨湖区法检医院路段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从其身上当场查获盗窃的槟榔4包,根据彭某某的供述,从其驾驶的小车内查获被盗的槟榔13包。

案发后,被盗的17包槟榔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三被害人。

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1包槟榔价值合计450元。因无法提供被盗香烟品牌、规格型号及相关资料,对被盗香烟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案发后,彭某某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盗部分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取得三被害人谅解,被盗财物价值较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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