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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彭飞)(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和平路甲**-***,现住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号河畔家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1时02分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H*****号五菱牌小型汽车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文萃路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彭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酌定不起诉的拟处理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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