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7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住浙江省浦江县**镇**村1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21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持A2证驾驶赣E8681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E679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冷铺线由西向东行驶,途经上饶市广信区枫岭头泉塘村路段时,与同向右侧张某某驾驶的赣EB04458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徐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案发后,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已赔偿到位,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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