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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东平)(公开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36212519**********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道**路**钢管厂宿舍,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2月2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2019年5月18日9时许,与其妻左某某准备到坚强量贩购物时发现被害人邹某某存放的挎包的储物箱未上锁,遂将挎包偷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20元),并在挎包内寻得电动车钥匙后,将电动车骑走。经上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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