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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中都)(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住**镇**村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03日起至2019年03月30日期间,徐某某利用其在曲靖市麒麟区**路雄业金都一楼的H&M服装店销售人员的身份,先后五次在其上班期间趁店内其他店员不备之机将店内用于出售的衣裤、鞋袜等共计五件物品盗走,并将被盗物品全部私自出售或自用。现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件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77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所盗窃财物已五倍赔偿店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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