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一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信阳市****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平桥区**镇,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信阳市羊山新区**街**号楼**单元家中,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冲突,继而相互厮打,徐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的头部打伤。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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