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惠,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上饶市**区**镇**村*家**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8时许,徐*惠驾驶赣E*****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上饶市广信区**镇**村载煤矸石驶往上饶县**镇**村通***砖厂。卸了煤矸石后。徐*惠把赣E*****号重型自卸货车停在***砖厂办公室门口,未将车辆发动机熄火也没有拉手刹车制动就下车到砖厂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期间,赣E*****号重型自卸货车向前溜行,碰撞到砖厂门口的简易房子及旁边的被害人廖*丰及其二轮电动车,造成廖*丰死亡及其电动车、简易房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徐*惠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惠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9年5月27日,徐*惠家人与被害人家属廖*炉等三人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所有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赔偿项目费用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来履行外,徐*惠另行给付被害人家属补偿款480000元。被害人家属则于同日出具了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徐*惠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徐*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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