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8********,汉族,本科毕业,务农,现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由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执行。
辩护人姬广丽,河南孙东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19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白色别克牌豫L*****号小型轿车沿漯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珠高速西100米加油站东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孟某某驾驶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孟某某受伤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孟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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