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65********,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兰州市人,家住临夏市**路**花园**栋**单元**室,系临夏市**局退休职工,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1时51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NB****号小型轿车,在临夏市**路100米处行驶途中,被例行检查的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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