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怀刚)(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65********,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兰州市人,家住临夏市****花园****单元**室,临夏**局退休职工,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1时51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NB****号小型轿车,在临夏市**路100米处行驶途中,被例行检查的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