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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文峰)(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二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324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巷**号。因吸毒,于1997年4月在永嘉县县城戒毒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01年10月被永嘉县公安局决定劳教戒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永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京G*****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永嘉县**镇**路**处时,被交警设卡查获。查获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拒绝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带至医院后配合抽血检验。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吸毒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记录、全国被盗抢车辆信息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经过视频及血样提取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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