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9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28日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租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委会**以西**号地之一,注册成立佛山市****模具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由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际经营管理,从事模具生产业务。
2018年6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经营**公司期间,拖欠工人李某某、何某某等30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27810元。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收取股权转让款项后仍不支付上述工资。
2019年1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及**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徐三日内清偿上述款项,未果。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家属代为赔付上述全部工人工资,得到各被害人的谅解。
**公司至今仍由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际经营中。
2019年1月2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接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全部劳动者报酬,得到各劳动者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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