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刑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侯马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侯马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徐某(另案处理)及徐某妻子张某某步行回家经过尧都区解放东路吉祥花园一饭店门前时,遇正在此吃饭的杨某某、杨某、遆某某、遆某某、高某某、遆某某等人,杨某某对张某某进行调戏,徐某、徐某遂拿起啤酒瓶、铁圆凳与杨某某等人进行打斗,致双方受伤。后孙某某开车送徐某、徐某去医院途中再次遇到杨某某等人,便对杨某某等人打了几耳光、踢了几脚。经鉴定,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杨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互不赔偿、互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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