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镇**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月2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在蚌埠市**花园附近的合家福超市里因称菜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李某某用蔬菜砸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随后两人发生撕扯,互相撕拽对方头发。在撕扯过程中两人摔倒,被害人李某某摔倒后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侧第10、11、12肋骨三处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